首页洞察中心深度解读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用工责任的“穿透式”重构与合规新局
行业与政策洞察
2025-09-10 龙艺合规研究院 预计阅读 8 分钟

深度解读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用工责任的“穿透式”重构与合规新局

从“形式合规”到“实质穿透”,八大维度解析企业用工管理的系统性变革

Quick Answer · 快速要点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系统性重构了用工责任归属、劳动关系边界与合同管理秩序。龙艺合规研究院结合一线实践,深度解析新规对企业用工结构的深远影响。
本文适合谁
关注劳动法规、用工合规与政策变化的企业 HR、法务与财务负责人。
阅读提示
从“形式合规”到“实质穿透”,八大维度解析企业用工管理的系统性变革

随着企业用工形态的日益多元化,用工关系的结构复杂度、组织边界模糊化以及合规风险的外溢问题正在持续加剧。特别是在多主体用工、全国化布局、项目制用工、灵活用工与外包用工并行的背景下,传统劳动关系认定规则与争议处理逻辑,已经越来越难以覆盖现实中的复杂情形。基于这一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并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系统性回应了当前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若干争议焦点问题。龙艺集团结合长期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用工结构设计、合规风控与劳动争议处置支持的实践经验,认为本次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并非零散规则的修补,而是一次围绕“用工责任归属”“劳动关系边界”“合同管理秩序”与“劳动关系稳定性”的系统性重构,对企业未来的用工管理模式与合规策略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 用工责任的穿透:转包、分包与挂靠

从用工责任结构来看,司法解释(二)首先对转包、分包与挂靠情形下的用工责任承担作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主体,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由该承包主体对相关劳动者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同样,在挂靠经营情形下,即使劳动者并未与被挂靠单位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仍需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这一规则实质上进一步压缩了通过结构设计、主体拆分、形式外包来转移或规避用工责任的空间,明确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只要企业在业务结构中处于“实质控制与组织责任核心位置”,就无法通过形式安排脱离用工责任体系。

二、 集团化用工:打破主体隔离

从集团化、关联企业用工实践来看,司法解释(二)对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与责任分配作出了系统规则安排。明确确立了以书面劳动合同为优先判断依据,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通过实际用工管理行为综合判断劳动关系归属。

同时,在责任承担层面,如果关联单位之间未通过合法、清晰、经劳动者同意的方式划分责任边界,则相关单位需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承担共同责任。这意味着,在集团化运营、关联公司交叉用工场景中,仅靠内部协议或财务安排,已无法对抗劳动争议中的责任穿透审查,企业必须在制度与文件层面构建清晰、可验证的用工结构边界。

Article visual
图示:文章相关视觉参考

三、 涉外用工:门槛降低与实体化

在涉外用工方面,司法解释(二)对外国人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作出了更加体系化的梳理,明确了在取得合法居留与工作资格、或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同时,明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可追加外国企业本体参与案件处理。这一规则在程序层面显著降低了劳动者维权门槛,同时也意味着涉外用工在中国境内的合规审查将更加严格、更加实体化。

四、 合同管理秩序:精细化要求

在劳动合同管理秩序方面,司法解释(二)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规则作出了更加统一和细化的规定,明确按自然月与实际工作日相结合的方式计算,并首次系统性明确了不可抗力、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下的免责规则。

同时,对劳动合同期满但依法应当续延的情形,如医疗期、“三期”女职工保护期、工伤停工留薪期、服务期未满及工会任职期未届满等,明确属于合同当然延续状态,不构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但原合同权利义务同步顺延。这实际上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对合同期限管理节点的精细化要求,单纯依赖“到期自然终止”的粗放管理模式,将在越来越多场景中失效。

五、 劳动关系的实质稳定性

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司法解释(二)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实质性扩展,明确包括协商延长累计超过一年、约定自动续延、关联主体轮换签约但劳动关系实质连续、以及其他规避诚信原则的情形。这意味着,企业通过技术性续签、主体切换、期限拆分等方式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劳动合同管理将更加回归“实质连续性”的判断逻辑。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处理规则上,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强化了“默示续延”的法律效果。如果劳动者继续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明确提出异议,劳动者有权主张按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在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时,则有权直接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则意味着,合同到期后的“过渡期管理”不再是可被忽略的灰色地带,而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后果的关键节点。

Article visual
图示:文章相关视觉参考

六、 利益平衡: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在服务期与特殊待遇安排方面,司法解释(二)区分了专项培训服务期与非培训类特殊待遇服务期,明确在用人单位提供明显超出正常劳动报酬的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下,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主张损失赔偿,但该责任属于补偿性而非惩罚性责任。这一规则为落户、住房、安置等现实中大量存在但长期缺乏明确裁判口径的安排,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处理路径。

在竞业限制制度方面,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强化了比例原则与岗位关联原则。明确不接触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信息的劳动者,有权主张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即便属于涉密岗位,如限制范围、地域或期限明显失衡,也可以主张部分无效。同时明确,在职期间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涉密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属于忠实义务延伸,无需额外支付补偿;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则必须以经济补偿为对价。

七、 救济路径:恢复劳动关系现实化

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救济方式上,司法解释(二)首次系统性明确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六类法定情形,包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开始领取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破产或解散、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实质冲突劳动关系、以及其他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形。在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情况下,恢复劳动关系将成为更加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救济路径。这意味着,企业在作出解除或终止决策时,不仅要评估赔偿成本,还必须同步评估“被判决恢复劳动关系”的现实风险。

结语

“从“事后补救”到“结构治理””

综合来看,龙艺集团认为,司法解释(二)所确立的整体裁判逻辑,正在将中国劳动用工治理体系从“形式审查”进一步推向“实质穿透”,从“事后补救”进一步推向“过程约束”。企业用工管理将不再只是人事部门的事务性工作,而是将直接上升为一项结构性、系统性、前置性的经营管理工程。

在这一背景下,企业亟需系统性重构自身的用工模式设计、合同管理体系、主体架构安排与风险隔离机制,而不应再寄希望于通过单点制度或局部调整应对复杂用工风险。龙艺集团也将持续围绕企业用工合规、组织结构设计与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加系统、可落地、可审计的专业支持。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上一篇
凝聚爱国情怀 砥砺奋进力量 —— 龙艺集团党支部观看九三阅兵仪式
下一篇
重磅发布 | 从基础设施出发:龙艺集团发布《劳动用工领域电子签约蓝皮书》